变更日期2024-03-27
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备案
变更前原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增加第六款内容:“股东恶意行使表决权,阻碍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变更后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现修正为: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单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或联合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现修正为: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单独持十分之一以上或联合持五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现修正为:召开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内容通知全体股东。4、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现修正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或总裁(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