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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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变更后2022-01-12第十章公司党建第四十三条公司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条件的,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党建工作由股东或者高管负责。公司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公司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公司应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第四十四条公司党组织是党在公司中的战斗堡垒,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疑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第四十五条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