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日期2025-01-24
变更事项章程修正案备案
变更前
变更后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经公司2024年11月12日第六届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四章第九条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 1.公司成立后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增加第八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注销。 三、公司章程第八章原为:出资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可依法转让。 第十二条:出资转让时,仅限在公司股东内部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在转让出资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制式表格,登记备案后,更换股权证。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在内部转让所持有出资时,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董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现修改为:第四章第十条股权转让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应按照章程、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3.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调整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四、公司章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原为: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设主任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所有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可兼任党、团、工会等其它工作。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公司工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其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所有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可兼任党、团、工会等其它工作。 五、取消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十三章。 六、其他条款项不变。